加密貨幣經紀商若破產 客戶自行提領?

加密貨幣經紀商破產後客戶還可以提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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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歐陽弘

由於部分加密貨幣的鉅額貶值,加密貨幣對沖基金三箭資本(Three Arrows Capital)在今年七月初向美國紐約的破產法院聲請破產法第十五章的破產保護;四天後,在加拿大有上市的加密貨幣經紀商Voyager Digital也向紐約的法院提出破產法第十一章的保護以進行重整,但透過Voyager Digital購買加密貨幣的客戶不禁哀嚎,為何明明存放在自己帳戶裡的加密貨幣也不能提領?

這一切看似僅僅是因為全球第三大穩定幣UST的價值崩跌所產生的完美風暴,但卻影響到單純透過加密貨幣經紀商購買加密貨幣的投資人,即使投資人可能根本沒有購買那並不穩定的穩定幣UST,也是如此。生活在台灣的我們,對於企業透過破產法保護自己時所產生的影響,較為陌生,因為我們的破產法自一九三五年以來甚少修正,相當陳舊,不僅難以與世界接軌,也少有成功適用的案例。

公司聲請破產後  債權人需遵守禁制令

簡單來說,三箭資本是先向其註冊國英屬維京群島法院聲請破產,然後為了保護它位於美國的資產,所以依據美國破產法第十五章,聲請美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破產程序。Voyager Digital則是聲請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重整,使公司可繼續經營,期待提出可被接受的重整計畫後讓公司獲得新生,依據重整計畫將債務還清。當然,大多數時候債權人能取回的是大幅縮水的款項,甚至一毛也沒有。

無論是美國破產法第十五章或第十一章的程序,一開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獲得破產法的禁制效果,使所有的債權人都不得再向債務人進行債權的追索,法律上自動停止(automatic stay)一切的追索行為,債務人因此可免於來自債權人的壓力,保全債務人的資產。如此一來,後續的程序才能有機會公平地將資產分給每一個債權人。

這個著名的自動停止制度,是一旦依破產法提出合法的聲請就啟動,無須法院另行核發禁制令,而且無論是私人、企業或是政府都必須遵守。即使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已經依破產法提出合法的聲請,也必須遵守。所以債權人違反這個禁制效果而私自從債務人處取得資產時,也不能主張其不知道而保有那些資產,是必須返還回去的。

加密貨幣也適用破產法  一旦生效亦無法提領或交易

透過加密貨幣經紀商或交易平台公司購買加密貨幣的客戶,乃基於契約的簽訂而在經紀商或平台公司上擁有其各自的獨立帳戶,然後運用這些帳戶購買加密貨幣。想像上客戶買到的加密貨幣好像就是客戶所擁有的,但這其實是一種看不到、摸不到的電磁紀錄,存放在經紀商或平台公司的電腦裡,然後客戶手機上的「錢包」或App會顯示客戶擁有多少的加密貨幣。

法律上客戶可以根據契約請求經紀商或平台公司給付屬於自己的加密貨幣(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出金」),但這也是一種債權,客戶是債權人,所以一旦經紀商或平台公司依法聲請美國破產法的保護時,客戶必須遵守美國破產法自動停止的禁制效果,無從請求經紀商或平台公司給付加密貨幣,當然無法提領或進行交易。

換句話說,你會覺得你的東西就是你的,但若債務人開啟破產法的保護,你要取回或提領你存放於債務人的資產時,不管是現金還是加密貨幣,就會好像瞬間被凍結一樣。因為,那些資產將成為所有債權人的總擔保,未來將必須依順位平均分配給所有向破產法院申報債權的債權人。   當然,如果是銀行破產,也是如此,存款人存在銀行的錢也取不回,因為存款人也是銀行的債權人,必須遵守破產法。只是台灣的銀行存款,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承保作為保障;美國的銀行存款,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承保作為保障。相較於此,多數加密貨幣經紀商或交易平台沒有保險公司作為後盾,而可能是透過自己準備的儲備基金(例如幣安的「用戶安全資產基金」,由所有交易費用的十%構成)來保護客戶的資產安全。因此,是否有設立這樣的安全機制,以及實際上保障是否足夠,均待主管機關思考如何把關。否則,一旦出現破產的問題,客戶的損失難以估計。

<sup>專欄作家</sup> <strong>歐陽弘 律師</strong>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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