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判刑竟能參選,拼命查賄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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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建維

隨著2022九合一大選逼近,各陣營紛出奇招爭取選民支持,自從論文抄襲風暴一引發,這次的選舉話題就開始圍繞學歷,研究論文、計畫是否抄襲為主,選戰更重要的拜票走訪、政策白皮書卻少有人提起。而選舉之中最重要的查賄雖被這些口水戰淹沒,但基層調查員仍是努力查賄,確保選舉公正。但如今卻發生中央只在乎全力選舉,出現防弊、防賄有缺失的情形發生。

查賄是避免選舉歪風最重要的防線,相關防賄法令亦是希望端正選風。依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妨害選舉罷免規定,第97條第一款明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即俗稱的搓圓仔湯),同法第99條亦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般期約買票),上述不管是搓圓仔湯或是買票,均為「賄賂」之行為。

同法第26條第三款則規定「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終生不得參選),惟翻開刑法第 144 條,明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據內政部於民國96年修正選罷法時,即特別解釋立法理由為「第97條之罪,其犯罪之要件與刑法第144條相同,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刑定者,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則犯第97條第1項之罪者,自亦應比照辦理」,亦即不管是賄選、搓圓仔湯都不得登記為參選人。

惟此次地方選舉,竟有燈火下的黑暗地帶,如宜蘭縣頭城鎮,八年前地方選舉時爆發震驚全縣的代表會搓圓仔湯案件,案經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當時拿錢出來搓圓仔湯的主嫌遭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60萬元,連同其他共犯所犯之罪即為選罷法第97條之罪,很明顯已喪失參選資格,未料到此次竟又登記參選。選舉執行機關不管是宜蘭縣選委會、中選會卻視而不見。奇怪的是,許多之前曾犯99條(買票)的擬參選人,卻被一一擋下,形成花上百萬的開心參選、花幾千幾百塊的終身被貼標籤,宛如「大偷無罪、小偷有罪」的情節正在上演。可笑的是政府一心查賄,卻爆出此等不遵法令之荒唐情事,如此,查賄又有何意義!

<sup>專欄作家</sup> <strong>陳建維</strong>
專欄作家 陳建維

學歷: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國民黨中央委員、台北市青年聯合會理事長《中時報系》專欄作家

※以上言論不代表閱傳媒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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