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規範多如牛毛 執法鬆到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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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喬

台灣醫療法規對廣告的規範很多,不少醫師感嘆,台灣的醫藥生技產業談行銷,可說是寸步難行。然而,坊間醫美的違規廣告,暗度陳倉有之、明目張膽有之。

根據《醫療法》第103條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或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但實際執法,不是視而不見,就是輕輕放下。

再依現行《醫療法》及衛生福利部的解釋令,有醫療廣告的規範其嚴無比,在實際執法上卻「漏洞百出」。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令的核釋,明定「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洋洋灑灑有十二項。其中,在醫美最常見的有以下三大類:

第一類: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如果你用心在Google鍵入關鍵字「醫美」,條列一堆醫美診所的官網,手術前/手術後的比較影像屢見不鮮,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好像司空見慣而置之不理。

第二類:非屬個人親身體驗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一堆醫美診所的官網或電視牆上的美容廣告,由模特兒或知名藝人代言的廣告,比比皆是,誰查過代言的她(他)們是親身體驗呢,還是只是收費代言。

第三類: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如果較真,這一類的廣告宣傳更氾濫了,尤其是臉書的宣傳或各式各樣的免費體驗活動,可以說是時時可見、處處可得。

比如,前些時候,桃園一家醫美診所在臉書上刊登瘦身醫療廣告,標榜「安全舒適」,並以「隔空減脂」、「非侵入」、「安全舒適」、「腰腹曲線Get,讓脂肪知難而退」等內容招攬客戶。地方衛生局接獲檢舉、調查,認定廣告違反醫療法「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的規定,裁處5萬元。該診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理由是:該診所使用的減肥醫材仿單上,清楚有高達26項的禁忌症,並有嚴禁使用的部位及禁止治療的年齡限制,可能的副作用與不良事件更包括病患嚴重受傷、死亡、腫瘤惡化、深度灼傷、胎兒畸形、暫時性不孕、睪丸永久性損壞等,診所醫師在廣告上應完整揭露這些醫療風險資訊,以供消費者判斷。雖說全案確定,也是輕罰了事。

再如,最近還有一起案例:高雄一家開業五年的知名醫美診所,吸引上萬消費者購買課程,遭多名消費者出面投訴,言診所推銷點數,結果買了與實際宣傳的不符商品,或是機器壞掉無法預約課程,要求退款診所卻不斷拖延。地方衛生局表示,該診所販售「點數」,以低價吸引消費者,預收醫療費用行為,將依觸犯《醫療法》的規定裁罰。但實際的裁罰呢?並未明確說明。

誠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若非有人檢舉,違法醫美依然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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