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聯合行為的合法空間 解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的分潤與收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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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歐陽弘

公平會最近接連處分了食品業者共同調漲豬血價格的聯合行為案件;另外針對雞蛋缺貨及價格高漲的情形,公平會也展開稽查行動防止業者藉機從事聯合哄抬價格,並特別設立二十四小時檢舉專線,廣邀各界提供業者合意漲價的線索。

這些行政查處作為,絕大部分都關係到「價格」的聯合。那麼是否所有涉及「價格」的聯合行為,都屬於違法呢?

誠然,「價格」在所有競爭要素中居於關鍵地位,因此也成為公平法向來在聯合行為管制上的核心事項;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價格聯合都屬於非法。例如,關於聯合議價的行為,公平會在新近發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中,即針對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間之收費與分潤爭議問題,強調新聞媒體業者若須以集體協商方式統合談判力量來與數位平臺議價,可能涉及同業之聯合行為。

但公平會表示,採取聯合議價的作法,可平衡各媒體與大型數位平臺的規模,具有平衡與數位平臺間議價能力不均的效果,而且可以節省交易成本。因此公平會的白皮書中明確指出,新聞媒體業者在採取共同協商的動作之前,可先申請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

聯合定價例外許可的兩大原則

另一方面,關於聯合定價的行為,公平會也特別訂定了「對於中小企業申請聯合定價案件之處理原則」。該規定表示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雖然將會限制價格競爭,但倘若聯合定價行為符合以下兩大原則之一,仍然有獲得例外許可的可能:

一、交易穩定化原則:同質性高、交易金額細微的商品或勞務的偶發性交易行為,若預見交易價格,可減輕如詢(議)價等交易成本,同時有促進提供商品或勞務之一方從事效能競爭,並防制其趁交易相對人之急迫為顯失公平之行為者。

二、資訊透明化原則:對於商品或勞務的交易,聯合定價行為的實現目的與效果,不在於影響市場供需,或市場上已有國際行情,另或其計價方式、計價項目及相關計算參數等資訊公開結果,有助於交易資訊的取得,減輕社會交易成本,且有益於交易機會的實現者。

舉例來說,車輛輪胎修補業者申請聯合定價一事,即獲得公平會的許可。這是因為公平會認為汽車輪胎發生爆胎,往往是偶發性的意外事件,其需要修補之時間及地點均非固定,因此補胎交易屬於同質性高、交易金融細微之偶發性交易行為。再者,發生爆胎意外的人通常有極須尋求修補的交易需求,而詢價、議價又頗費時,因此若補胎業者實施聯合定價行為,將可以減輕詢價、議價等交易成本。據此,公平會認定這符合上述的「交易穩定化原則」,而予以許可。

聯合定價申請方式與審查過程

事業若有聯合定價的需求,要如何申請呢?一般來說,事業若認為擬採行的聯合定價符合上述兩大原則之一,可擬具書面理由送交公平會進行初審,倘公平會初步評估符合「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化」原則,則事業即可提請所屬同業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由同業公會代為申請聯合定價。

而同業公會在進行申請作業前,必須與相關交易相對人團體協商,取得統一價格行為及合理價格的共識及同意函件。此外,同業公會也需要提出配合聯合定價行為有效施行的自律性公約或執行辦法。之後公平會的審查,將會進入複審階段,實質審查時可能以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等方式,邀集學者專家、交易相對人等相關團體、同業公會、目的事業及社政主管機關參與。倘審查結果認定該價格合理,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即有機會獲得許可。

綜上可知,涉及價格的聯合行為,不論是聯合議價或聯合定價,在法規上及實務上存在著合法空間,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以獲得許可。當上下游產業間需要進行價格協調的時候,聯合議價可以統合談判力量及促進議價能力的平衡,聯合定價有助於資訊的透明並節省交易成本,在在顯示合法的聯合行為具有正面的功能,事業允宜依法申請並妥善運用。

政府機關的角色既在於興利除弊,除了站在除弊立場查處不法的聯合行為之外,更宜站在興利的立場積極輔導事業針對有益的聯合行為提出申請,果如此,實為國家之福。期待新聞媒體業者間,在公平會的說明下,能妥善運用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機制,從法律面上提升與大型數位平臺議價時的優勢。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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