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局揭露的最新數字,截至2023年6月底,勞保潛藏負債已達新台幣11.37兆元,而最新的精算報告推估,勞保基金至2031年,負債將超過1兆1,500億元,若維持現制不變,自2039年起,老年給付每年支出達1兆元以上,且將持續30年至給付規模高峰。面對各界對勞保財務危機的質疑,行政部門除持續透過預算撥補(至2024年底,預計總共撥補2,670億元),但對於制度整體改革,卻遲遲不願提出方案。蔡英文總統第二任任期,甚至成為近三任唯一未針對財務問題提出勞保條例修正草案的執政者。然而勞保財務問題,相較於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近十(2014-2023)年約在2兆元上下,現行勞保支出已非未來財政所能負擔,只能逐日走向崩潰,顯無永續發展的可能。
對此立法委員賴香伶表示,自她2020年進入立法院以來,除了透過質詢、預算提案等職權,向行政院要求就勞保財務提出改革,但從蘇貞昌到陳建仁院長,始終不願正面回應。回顧本屆立法院,有關勞保改革的法律案,也僅有其提出「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行政部門除了用杯水車薪的預算補洞,可說一事無成,平白耗費寶貴時間,壓縮日後改革的條件。
立委邱臣遠表示,勞保潛藏債務已逾11兆元,即使近5年政府撥補2,670億元,也只能將勞保破產年限延後2年至2028年,凸顯蔡政府嚴重失職,拖了八年始終沒有勇氣面對,把問題越拖越嚴重,未來如果再讓民進黨執政,恐怕將由千萬勞工承受破產惡果。邱臣遠指出,過去蔡政府信誓旦旦要進行勞保改革,甚至表示賭上烏紗帽也要改革,結果現在卻退縮到「撥補也是一種改革」,根本是「完全執政、完全賴皮」。除了犧牲勞工權益,更影響世代正義,所以今天民眾黨黨團才要來申請憲法裁判,我們認為勞保改革勢在必行,政府必須正視勞保破產危機,保障千萬勞工及未來世代的權益。值此總統大選時刻,邱臣遠呼籲所有有可能擔任總統的候選人,都應具體說清楚,提出年金改革方向,也期待新任總統能正面勞保議題,訂定改革期程。立委張其祿表示,雖然蔡政府聲稱勞工是他們心中最軟的一塊,但從疫後條例的施行可知,光是補貼台電就高達1,000億,卻僅留給勞保300億。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撥補根本無法制度性地改變勞保問題。勞保作為勞工老年生活最基礎的保障,而目前的人口結構,只能由愈來愈少的勞工來支撐現行制度,再不改革只能走向破產,這讓現在持續在繳付保險費的年輕人情何以堪,這又是什麼樣的世代正義?
對於現行勞保制度已無法持續運作,賴香伶指出,根據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台灣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此必將對勞保財務造成衝擊。現行制度根本無法永續經營,有負憲法委託實施社會保險意旨。而且,政府不斷以預算撥補勞保,勢將隨著收支短差擴大排擠其他政事支出,或必須舉債支應,亦不利於未來世代負擔。也就是說,勞保現制陷年輕世代與下一代的自由權利於高度不確定風險中;將制度設計錯誤負擔轉嫁於未來世代,違反世代正義原則。
此外,2018年軍公教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至少能穩定運作一個世代,但勞保基金預計於2028年用罄。當軍公教年金制度以「減少給付」作為改革手段之一,維繫勞保基金財務安全,迄今卻僅有預算撥補一途;政府在年金政策上若僅犧牲特定族群,也有違平等原則及其衍生之體系正義之虞。(更多內容請參見【附件】聲請憲法裁判之簡要說明)賴香伶指出,勞保問題會如此之大,是跨越政黨的集體共業,畢竟在2009年勞保改制年金前後,各界就提出勞保財務危機的警示,但整整14年過去,歷經四任總統(皆屬完全執政)卻都未能完成改革,這已凸顯我國代議政治「只看下一任,不看下一代」的流弊。面對行政機關怠惰與抗拒,在野黨只能透過憲法訴訟法行使少數立委聲請違憲審查權,當國家重要制度發生嚴重失靈,且有違憲之虞時,使司法機關得以適時介入。她期許,大法官應把握此一契機,檢視並督促立法及行政部門提出能使勞保永續發展的制度改革,善盡釋憲者守護憲法的角色。
【附件】聲請憲法裁判之簡要說明
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條例於2009年修正施行,將失能、老年與遺屬給付從一次給付改採年金制,隔(2010)年首度由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勞委會)委製發布的勞保財務精算報告,即推估勞保基金將於2031年用罄(亦即外界通常所稱之破產)。之後,每三年發布一次的精算報告,逐次推估的破產時點為2027年、2027年、2026年、2028年,結論相當穩定,就在2027年前後。根據勞保局揭露的最新數字,截至2023年6月底,勞保潛藏負債已達新台幣11.37兆元,而最新的精算報告推估,勞保基金至2031年,負債將超過1兆1,500億元,若維持現制不變,自2039年起,老年給付每年支出達1兆元以上,且將持續30年至給付規模高峰。
相較於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近十(2014-2023)年約在2兆元上下,無論以何種方式評價,現行勞保支出已非未來財政所能負擔,只能逐日邁向崩潰,顯無永續發展的可能。憲法第153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等福利工作。為履行此等憲法委託,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其中最為重要者自包括勞保條例及其所設年金給付制度在內,但現行勞保條例顯然無法自我維持,明顯違反上揭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宣示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合憲),理由書說明為避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必須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而必須加以調整(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倒數第三段參照),為大法官明示世代正義為我國憲法所蘊含的原則。
2021年3月24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作成的一則氣候變遷立法部分條文違憲的裁定(下稱氣候法案裁定),亦值得作為審視現行勞保制度的參考。氣候法案裁定指出,「在特定的條件下,跨越時間地確保基本權利所保護之自由,並且跨世代合比例分配自由的機會,是基本權課予國家的義務。就主觀權利而言,基本權利作為跨期的自由確保,其保護意旨包含不得將基本法第20a條所委託的溫室氣體減量負擔片面地移轉給未來世代。(參見李建良(2021),〈氣候變遷、基本人權與憲法訴訟:2021年德國氣候訴訟裁判釋論〉,《台灣法律人》,2期,頁5)現行勞保制度所潛藏的鉅額負債,正如氣候法案裁定所指,已陷多數工作世代及未來世代的自由權利(應可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護的概括基本權所涵蓋)於高度的不確定風險之中。將制度設計錯誤的負擔轉嫁於未來世代,擠壓後代人自由選擇的空間,與代際正義原則顯不相符而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解釋以「憲法上的體系正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解釋文段5、解釋理由書段123參照),闡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應顧及「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並舉勞保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參照之,可知本號解釋所示的「體系正義」,指的是「公共年金」縱有不同行業(軍公教勞農)、不同層次(社會保險、職業年金)之別,但應有共通性的原則,如「維持實質所得替代率」、「(改善)因應人口結構老化,多由少子化後之下一世代負荷之情形」、「延續基金存續,維護退休人員老年經濟安全」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第六點結論參照)2018年金改革完成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公撫法)的諸多修正,例如公撫法第6條,將退撫制度的財務與一般政府預算作一定程度區隔;同法第7條,由政府與在職人員提撥之基金支付退休給與,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同法第8條,每三年應就基金財務進行精算,並依財務精算結果釐訂費率,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檢討調整繳費費率;同法第92條,應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同法第93條,政府應以財務精算結果,就過往及現行基金缺口加以撥補,以此強化公教退撫基金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機制。
上揭公教人員老年給付制度的改革,卻為勞保所無。反面來說,當公教年金制度以「減少給付」作為改革手段之一,但維繫勞保基金財務安全,迄今卻僅有政府撥補一途,而無其他相應維持其財務平衡的方案。僅以國家財政支應單一社會保險基金鉅額潛藏債務的措施,對應2018年金改革,即生要求某一類型群體之人民以特別犧牲方式成就公共利益,而違反大法官揭示之體系正義,以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上開德國聯邦憲法法國所作氣候法案裁定所持理由之一,在於2019年12月12日制定公布的聯邦氣候保護法第3第1項第2句及第4第1項第3句暨附錄二,關於2031年起的減量目標後續規範,欠缺合於憲法要求且有理據的完備規定,與基本權利保障意旨不符(參見李建良(2021),〈氣候變遷、基本人權與憲法訴訟:2021年德國氣候訴訟裁判釋論〉,《台灣法律人》,2期,頁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要求必須以透明、合理的程序,採用可信的數據及計算方式立法,若立法者無法提供足夠的說法供檢證其立法內容,即有違憲疑慮。此一以程序要求取代實體標準、詳細條列立法修法方向取代「立法形成自由」。
反觀我國2009年施行的勞保年金給付新制,修法過程並未就財務平衡以及如何適切保障勞工離開職場後的經濟安全保障進行詳細評估與說理,即使明知勞保基金將受人口結構衝擊,並且施行後極可能使基金於19年內破產,卻仍執意為之。(參見《立法院公報》,97卷40期,頁12)而長達十餘年未能完成的立法怠惰/改革延宕,已大幅壓縮將來推動新制能夠加以配套調整的過渡期間。2018年金改革或因過渡期間與調降幅度相當短促、劇烈而引發違憲爭議,則如今現行勞保制度,更明顯有難以存續發展、違反已請領給付者信賴利益的高度風險,與憲法委託實施社會保險的意旨嚴重衝突,實難謂為合憲。基於上揭理由,勞保條例第13條、第19條、第58條至第59條、第62條之2、第66條、第69條,有關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部分條文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憲法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3年內,基於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律,以完足憲法第153條、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制定保護勞工法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