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綠行為與競爭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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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行銷已是趨勢   但須遵行專法或新規範來運作

文/歐陽弘

永續與綠色轉型下,潛藏不少反托拉斯紅線,例如企業以聯合行為減少碳排,涉及到限制競爭的違法;若出現漂綠(greenwashing)行為,則涉及到不公平競爭的爭議。所謂的漂綠,指的是以環保的名義,聲明或揭露可能誤導政府機關、投資大眾、消費者的資訊。在資訊誤導消費者的層次上,在我國將涉及到公平交易法的適用問題,在其他國家,除了可能涉及競爭法的違反,也可能將面對專法或新的規範與執行。 當全球致力於應對氣候變遷時,已越來越常見到商品以「環境友善」等宣傳用語來吸引消費者的青睞,但這類綠色行銷的宣稱內容,往往未必真實。聯合國即指出,漂綠的虛假作為,將分散和延誤全球面臨氣候變遷所做的具體可信行動方案,因此將漂綠界定為環保主張背後的欺騙手段,並已建立關於漂綠問題的專屬網頁,提醒各國注意。  

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紛紛擬議新規則  因應漂綠行為

漂綠行為不只會對因應氣候變遷的努力產生扯後腿的負面效果,也會使交易相對人對行銷內容產生認知落差,同時更會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故而成為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近期相當重視的議題。 舉例而言,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of Singapore,簡稱CCCS)於二○二三年十一月間公布一項有關電商漂綠行為的研究報告,該研究針對流量最大的一百家電商網站上超過一千種產品的環境聲明進行調查,發現有五一%的產品在沒有足夠闡述或細節的情形下,卻使用「環境友善」、「綠色」、「永續」等用語進行宣傳,因而有誤導消費者的可能。為了因應上開漂綠問題可能構成的不公平交易行為,CCCS正在制定一套指導方針,為供應商提供更明確的規範。 再者,依據歐洲議會公布的立法時程,關於賦權消費者實現綠色轉型的提案,已由議會內部的市場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IMCO)一致通過,預定於二○二四年一月在議會進行表決,該提案內容將修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CPD)和《消費者權利指令》(CRD),針對各種虛假或不當的環境聲明,進行更嚴格的禁止。

我國公平法實務關注檢測造假和標章誤用

我國目前對漂綠行為尚未制訂專法,但這並不表示漂綠行為在我國不受規範。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及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等條文,均可以針對不當的綠色行銷加以處罰。實務上,處分案例主要著重於檢測造假和錯誤使用標章兩個方面。

在檢測造假方面,最受人矚目的應該是奧迪福斯汽車的廢氣排放案。奧迪福斯汽車曾在廣告上宣稱「排放標準從歐洲四期變成符合歐洲五期」、「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等用語,但實際上卻是利用搭載減效軟體的方式進行檢測。該軟體的偵測元件可偵測車輛如處於檢測模式,則大幅降低廢氣排放,以通過實驗室之檢測,但在實際道路的實測數據,卻明顯高於實驗室。 奧迪福斯在受調查時,承認這種作用方式,會導致廢氣排放的數值測量不正確。公平會認為該行為對於其他遵循正常測試方式,未利用軟體於實驗室操控廢氣排放數據,以取得合格證明之同業競爭者而言,形成不公平競爭,因此對奧迪福斯公司加以處分。

在錯誤使用標章方面,最常見的則是節能標章的誤用。經濟部能源局推行的「節能標章」制度所認證的產品,主要代表其能源效率為市場前二十%至三十%,其表彰的節能效果乃是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認證方式上,由於是以個別產品型號取得節能標章使用權,因此該節能標章使用權並不及於同一家廠商的其他產品型號;而且使用證書具有一定期限。實務上,常見企業忽略上述限制,將標章用於其他產品的宣傳,或是逾期失效後仍繼續使用,因而構成廣告不實,公平會就此類案件已做出相當多件的處分。  

在現代社會對環境議題的關注不斷提升的情況下,綠色行銷強調商品的環保、節能、減碳等特性,固然可以對消費者產生相當的吸引力,但從上述的立法趨勢與實務案例可以發現,廣告及商品標示所使用的行銷手段及表達方式,將在全球與台灣受到越來越嚴格的規範與執行,此一最新趨勢,企業實值注意。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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