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呂錦峯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昨日因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遭北院裁定「羈押禁見」……。就「偵查中羈押」說明如下:
被告經過法官訊問以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俗稱串供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俗稱犯重罪)等情形之一,若不羈押被告,顯然會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同時確有羈押被告必要時,法官才會決定以裁定羈押被告。
「預防性羈押」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了放火、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等等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顧慮,而有羈押必要的話,也可以羈押被告。
偵查中保全程序如何進行?
由檢察官聲請羈押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不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以拘提或逮捕到案,檢察官都應即時訊問,訊問完畢後認有羈押的必要者,要在被告自被拘束人身自由時起算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所得證據與羈押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向該管法院法官聲請羈押,嗣後,若檢察官認為有需要延長時,可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期間(最遲於羈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後經法院訊問被告,以裁定延長之,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由法官裁定是否羈押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便依上述羈押要件審查,這種對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只有法官才能夠行使,因為檢察官有追訴犯罪的職權,為防止檢察官判斷羈押與否會有偏頗,所以由法官來審查是否符合羈押要件。
偵查程序中被羈押禁見就表示有罪嗎?
不一定,被羈押不等於有罪,沒被羈押也不等於無罪,因為偵查中所取得之證據尚未經嚴格的證據調查,法官僅得以現有的證據做初步的判斷,將來有可能會出現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有瑕疵,所以被告儘管在偵查中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將來還是有可能無罪,相對地,縱使偵查中法院以現有證據認為尚無「犯罪嫌疑重大」而不予羈押,在後續偵查中或審判中仍有可能因其他證據的補強而認定被告有罪,所以羈押與否與有罪與否並非劃上等號。
小結
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不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以拘提或逮捕到案,檢察官都應即時訊問,訊問完畢後認有羈押的必要者,要在被告自被拘束人身自由時起算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所得證據與羈押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向該管法院法官聲請羈押。
偵查中一般性羈押是指由檢察官聲請,被告經過法官訊問以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原因之一,為了保全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時,法官才會以裁定羈押被告。
偵查中的羈押,法官僅以現有的證據做初步的判斷,將來在續行的偵查或審判程序中,有可能會出現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有瑕疵,所以將來還是有可能無罪。
專欄作家 呂錦峯
學歷: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及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國際扶輪3523地區華陽扶輪社社長
經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海峽交流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王牌律師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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