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家外送平台業者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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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Eats併購foodpanda引發的反思

文/歐陽弘

目前台灣餐飲外送市場幾乎是由Uber Eatsfoodpanda這兩大外送平台瓜分,不禁令人反思,過去台灣怎會沒有更多外送平台業者進入這個市場呢?這可說是一個健康的市場嗎?隨著這兩大外送平台併購案的出現,引發各界越來越多的反思。

若要判斷一個產業或市場是否健康,可能會有多種的評估模式和觀點。如果以競爭法的觀點來看,「維持市場有效競爭」會是比較健康的產業狀態。或許有人會對這個觀點提出疑問,認為:「如果在競爭的過程中,有的事業因為經營不善或效率不彰而退出市場。這個時候,市場裡面事業家數減少了,也算健康嗎?」。

維持市場有效競爭   是比較健康的產業狀態

應釐清者係,「維持市場有效競爭」並不是單純的從市場裡面的事業有幾家來判斷,不是說事業家數越多越健康、越少越不健康。判斷的重點在於,若是用人為的方式去造成市場競爭減損,那麼就顯示市場的健康狀態已經受到影響了。以人為方式減損競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聯合壟斷,此時縱使事業家數很多,但大家都簽了互不競爭的協議,實質上是沒有競爭的,公平法對此種情形,主要以「聯合行為」的規範來處罰。另一種是透過企業併購,從根本上消滅競爭對手,公平法的「結合審查」,正是針對這樣的情形所建立的機制。「聯合行為」和「結合審查」,乃是公平法在限制競爭領域的兩大主軸,透過公平法的執法來處理市場競爭的健康狀態受到危害的風險。

Uber Eats併購foodpanda結合案,市場占有率總和約八十%,已經達到公平會結合處理原則的市佔率門檻,屬於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的案件,也就是對市場的健康是有風險的,因此特別值得關注。

從外送平台在國際上的競爭情形來看,目前跨國的外送平台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Uber Eats之外,還有總部位於德國的Delivery Hero(也就是台灣foodpanda的德國母公司)、總部位於英國的Deliveroo,以及主要在東南亞的Grab,這些跨國經營的大型集團,在國際上有併購也有競爭。而且跨國的外送平台也會和各國本土的外送平台展開競爭,例如Uber Eats在美國本土就有主要的競爭對手DoorDash;而在日本,Uber Eats則面臨日本本土業者「出前館」(Demae-can)和樂天外送(Rakuten Delivery)的競爭。倘若能夠「維持有效競爭」,基本上都還是比較健康的。

雙邊市場的網路效應特性   形成市場進入的障礙

上面提到總部位於英國的Deliveroo,在外送平台領域也是跨國經營的大型集團,過去也曾進入台灣市場,但是在二○二○年四月,Deliveroo宣布退出台灣市場。我們可以注意到二○二○年四月這個時間點,正是處於新冠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之際,民眾普遍減少外出用餐頻率,對外送平台屬於一大利多,Deliveroo卻選在此時退出台灣市場。當然業者退出市場的考量因素非常多,但這個狀況也許側面反映了在台灣第三家外送業者的生存空間問題。

在競爭法的分析上,對於第三家外送業者的生存空間這個問題,主要考慮的是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可能性,也就是參進程度的問題。一般傳統的結合案在此部分的評估,會考量建置設備的成本、以及法令的限制等方面。倘若建置成本不高、也沒有進入市場的法令限制,通常會認為沒有市場進入障礙,結合案過關的可能性就會提高。不過外送平台屬於雙邊市場,即應注意「雙邊市場的網路效應特性」所形成的市場進入障礙。

什麼是雙邊市場呢?外送平台的商業模式,一方面提供給消費者「線上點餐服務」,另一方面也提供給餐廳店家「線上接單服務」,並且向消費者、餐廳兩方面都分別收取費用,這和傳統商業只能向單邊收費的情形不同,因此稱為「雙邊市場」。至於「雙邊市場的網路效應」,則是指當平台一端的使用者增加時,將帶動另一端的使用者更有意願使用該平台,例如外送平台若有很多家合作餐廳的話,那麼消費者會更願意使用該外送平台,而外送平台的消費者會員人數越多,餐飲店家也會更願意與該平台合作。

簡單來說,「網路效應」會讓平台出現「大者恆大」的情況,當平台的參與者達到相當的數量時,縱使有新的平台業者進入市場,也很難與既有的平台業者競爭了。因此,在考慮第三家外送業者的生存空間時,更明確的說,就是要考慮第三家業者能否給參與結合事業帶來足夠競爭壓力的問題,此時要特別注意「雙邊市場的網路效應特性」,這個部分建議公平會進行廣泛的產業研究來取得實證經濟數據,才能進行審慎評估。

一家獨大的平台事業   可減少因競爭衍生的成本

就台灣市佔率來說,foodpanda遠大於Uber Eats,但foodpanda的母公司有意願將其台灣外送事業以九•五億美金出售給Uber Eats,相當於三百億新台幣。foodpanda在台灣全年營收約新台幣一八八億,這無疑是一個觀察重點,但Uber Eats的併購,重點在於獲取市場力量。

在說明這個觀點之前,我們可以先想想,若是兩大外送平台處於競爭狀態,對消費者有什麼好處。此時外送平台為了爭取消費者,會提供各種的優惠,例如折扣碼、免運費措施等等,而消費者獲得的這些好處,對於平台來說,其實是因為競爭而支付的成本。而若反過來說,當消滅了競爭,變成一家獨大,有了如此強大的市場力量,事業就不需要支出這些因為競爭而增加的成本,因此,透過減少成本而帶來獲利的提升是可以預見的,當然這對消費者來說,則是明顯的不利。

另外,對餐飲業者和外送員來說,也是類似的情形。當維持競爭狀態時,平臺會擔心若提出太嚴苛的交易條件,餐飲業者或外送員會轉換到其他平臺。而當消滅了競爭,此時只有一家獨大的平台事業,餐飲業者或外送員已經沒有轉換的可能性,對於嚴苛的交易條件就只好被迫接受。因此,事業透過消滅競爭獲得市場力量,取得未來在交易條件的擬定與談判時更優勢的地位,這樣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就此以觀,公平會理應採取對結合案的否定立場,但未來的競爭秩序在公平會否決之後將出現如何的變化,有無第三家外送平台業者出現的可能性,實值注意。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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