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呂錦峯
據報載民眾黨主席柯文哲 說要把其用4300萬元補助款所買的商辦設立信託供民眾黨使用,且直言「用我名字買,監督力道更大」,以下就以信託法的角度提供意見:
一、信託依其受益對象是自己或他人,有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因柯文哲說要供民眾黨使用,所以不可能是自益信託。若單純供民眾黨使用而保留自己為信託關係終止時之受益人,則兼具自益與他益信託的性質,最後柯文哲還是該商辦的所有權人,而且柯文哲還可以在信託契約特別約定有單獨的終止權,事過境遷、避過風頭之後,就可以終止信託,取回商辦所有權;若信託的受益人,在信託期間或終止時均為民眾黨,則實質上就是贈與給民眾黨,又何必設立信託而保留相當管理處分的指示?直接贈與民眾黨即可,不需要設立信託!
二、既然柯文哲的原意也是要買來供民眾黨使用,則當初直接用民眾黨的名義取得即可,不需要去考慮到監督力道的大小,也不用迂迴去設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