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柯文哲偵查過程中法律爭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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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錦峯

最近幾天有關柯文哲廉檢訊的過程吵得沸沸揚揚,姑且不論政治上評論的是是非非,就法論法,在過程中一再出現有關「自行到案」、「夜間訊問」、「逮捕」、「提審」、「羈押」等法律名詞,因與大眾權益有關且有助於大家對刑事偵查程序的了解,所以就下列幾個法律問題提出說明:

1. 柯文哲對於檢察官搜索後,請其自行至廉政署配合調查,可以拒絕嗎?
理論上當然可以拒絕,但檢察官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以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範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有必要而直接拘提,此時,柯文哲在拘提後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讓法院審查拘提是否合法。嗣後而論,柯文哲當時並不打算在此開打法律戰而選擇自行到場,因為柯文哲是自行到場,所以所謂的24小時,尚未開始進行。

2. 柯文哲在檢察官訊問時主張拒絕夜間訊問,是否有理由?
(1)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是有關禁止夜間詢問的規定,但其規範的對象限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且若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人別詢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時,還是可以夜間詢問,但上開禁止規定,檢察官可以不適用,因此柯文哲不得拒絕檢察官的夜間訊問,但可以主張拒絕疲勞訊問,所以檢察官同意柯文哲可以在檢察署休息3個小時。
(2) 此外,法院於受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而訊問時,若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柯文哲或其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若法院到深夜始受理申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所謂深夜,是指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

3. 柯文哲夜間主張要自行離去,為何檢察官可以主張逮捕?
柯文哲係自動到案,所以到深夜想要自行離去,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雖然柯文哲是自行到場,但檢察官可以柯文哲具有羈押的原因,如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逮捕(詳細原因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向法院聲請羈押。

4. 柯文哲在被逮捕後向法院聲請提審,請問提審是什麼?
所謂提審,依據提審法的規定是指人民被法院之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即可審查逮捕、拘禁的程序是否合法。柯文哲便依照上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若認為逮捕不合法,即應裁定釋放;若為合法,則將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北院經審查後認為逮捕合法,將柯文哲解交北檢,繼續訊問,隨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5. 法院最後為何會讓柯文哲無保請回?
據報載,北院無保請回的主要理由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以違法決議方式圖利京華城,因柯文哲並非都委會開會的與會人士,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要件云云。然獎勵容積的部分在2020年即經行政法院認定為違法(即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違法),且柯文哲多次參與和京華城有關的便當會,又在2021年間在公文上親自簽名,在簽名之前也多次受到議員的質詢,難道不知道總容積率840%為違法?據稱,北檢將向高院提起抗告,這部分應該是高院考量的主要爭點。

閱政治專欄作家呂錦峯律師

專欄作家 呂錦峯

學歷: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及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國際扶輪3523地區華陽扶輪社社長
經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海峽交流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王牌律師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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