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輝達受反壟斷調查?火熱的人工智慧發展與限制競爭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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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人工智慧或各種相關應用  須評估競爭法以免涉入違法風險

文/歐陽弘

最近人工智慧大廠輝達似受到美國司法部反壟斷調查而引發新聞熱議,造成股市大幅波動,這是屬於「限制競爭」範疇的議題。究竟國際上對人工智慧的「限制競爭」,須關注哪些重要問題?

歐盟人工智慧法已於今年八月一日生效,這除了是全球首部針對人工智慧的全面性法規外,更宣告了我們已處在時代變革的重大轉折點,對人工智慧帶來的衝擊需要更加全面的認識及評估。人工智慧不當應用所引發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其實包含了「不公平競爭」與「限制競爭」兩大面向,其中人工智慧的「限制競爭」問題亦是不容忽視。

國際重要執法機關重視人工智慧的市場力量疑慮

在歐盟人工智慧法正式生效前夕,國際上在競爭法方面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四家執法機構:歐盟執委會、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美國司法部、美國FTC,於今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聯合聲明《關於生成式人工智慧基礎模型和人工智慧產品的競爭》,指出人工智慧可能涉及以下的限制競爭問題:

一、對關鍵投入的集中控制:該聲明指出,開發基礎模型的關鍵要素,包括專用晶片、大量計算能力、大規模數據和專業技術知識這可能使掌握這些關鍵要素的少數公司,能夠利用此來設置瓶頸,而這會限制顛覆性創新的範圍,或使公司能夠以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塑造創新,從而損害有利於公眾和經濟的公平競爭。

二、在人工智慧相關市場鞏固或擴展市場力量:大型現有數位公司目前已經具有強大累積優勢,在多個層面上擁有實質性的市場力量,這可能會使這些公司能夠利用其特定優勢控制人工智慧相關服務的通路,從而鞏固其市場地位而損害未來的競爭。

三、涉及主要參與者的交易安排可能會放大風險:迄今為止,與生成式人工智慧開發相關的公司之間的合作、財務投資和其他聯繫已經非常普遍。雖然這些交易安排未必損害競爭,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合作和投資可能會被大公司用來削弱或吸收競爭威脅,並以公眾利益為代價,將市場成果導向有利於己的方向。

此外,該聯合聲明亦指出人工智慧可能出現的其他限制競爭風險,例如演算法可能和競爭對手分享競爭敏感資訊、固定價格或在其他條款或商業策略上串通共謀等情形。因此這些國際反托拉斯執法機構在聯合聲明中表示,將對這些潛在的競爭問題保持警惕,未來也將致力於監控和解決相關的競爭法風險。

我國競爭法已關注人工智慧的聯合行為風險

上面提到演算法可能和競爭對手分享競爭敏感資訊或進行勾結的情形,在我國涉及的是公平法針對聯合行為的相關規範,而這也正是我國競爭法的執法重點之一。據公平會二○二三年公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即指出「演算法是作為執行共謀當事人間合意的工具,使協議得以付諸實行,亦即競爭事業在前階段成立共同的合意,再利用演算法作為後續執行與監督的工具演算法與聯合行為」,此外並引用OECD研究報告指出有四種有利勾結實現的演算法類型:監控演算法、平行演算法、信號演算法和自學演算法。

且二○二三年公平會也進行了「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的委託研究專案,其研究重點包括「探討在數位經濟新型態市場環境下,事業可透過網路偵測對手定價策略,即時調整自身產品價格,競爭法主管機關如何有效偵測相關調價行為是否涉及聯合行為之實證分析工具及方法」、「針對聯合行為案件之查處,建構一套因應數位經濟定價策略與調價模式之聯合行為偵測工具,展示實際案例之具體操作方式,並提出本會實務運用上之建議」。可見對於事業利用演算法偵測對手定價策略以即時調整自身產品價格的情形,是否可能構成聯合行為,我國執法機關對此頗為重視。

從最近的這些發展可知,在人工智慧的限制競爭議題上,歐美國家關注大型公司的市場力量是否濫用的問題,其涉及的主要是人工智慧的開發層面,而我國競爭法關注的是以演算法偵測對手定價策略的聯合行為問題,其涉及的較偏重人工智慧的應用層面。而這也顯示事業不論在開發人工智慧或進行各種相關應用之際,均須注意可涉及的限制競爭疑慮,充分進行競爭法的專業評估,以免涉入違法風險。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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