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非凡
財政部每年均會定期發佈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的新聞稿訊息,這數字乃是在繳納遺產稅後收入國庫金額,近來每年約近二億元。
而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真正大筆金額的是土地及房屋的不動產,截至二○二○年底已有多達一萬六○三七公頃土地列管(相當於六○%的台北市面積),國有財產署本於職權持續處分,每年平均為國庫挹注百億元。
人死財產歸繼承人 但別忘了還有財政部
按內政部人口統計數據,近年來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出現持續攀升,今年或受疫情影響前七月份合計死亡來到十萬九一七二人,占現有人口死亡率達七.九九‰的新高紀錄。暫不論這些往生者的死因,除了留給世人念想和回憶,身後遺產也隨著當事人生前努力而有不同的家產,卻也因此讓許多後代繼承人不時地爆發爭產的新聞。
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所以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有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而能請求遺產,但不同親屬關係所成為的繼承人,因親疏遠近的不同,也有不同比例的應繼承財產(應繼分)。其中,有無未知的債務及財產,以及遺產稅的申報及遺囑的效力問題,更是身為繼承人所需注意的。
實務上,關心遺產何去何從的人,除了有機會成為繼承人之外,代表國家收稅的財政部,更是定期或不定期出面宣導要求民眾記得要申報並繳交遺產險,繼承人才能合法使用繼承的財產;而財政部下屬的國有財產署(國產署),更是積極為使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更周全,並保障權利人權益及增裕國庫收入,國產署籲請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之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等人士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將處理後之續賸餘遺產歸屬國有,並能增裕國庫收入。
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國家收入
另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受理聲請後,依職權視個案情形審酌並徵詢適任者擔任遺產管理人意願。
由於遺產管理人職務須多方蒐集被繼承人遺產、清理債權債務關係,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職務多涉及法律、商業、地政專業領域及相關訴訟程序,具有上述專業知識及能力之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在有限服務費用卻有可能變成遺產稅繳納當事人,多數不願意花太多心力投入此項公益職務,常常需要法院徵詢意願時,勉為其難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俾借重其專業能力,使遺產管理更周全,權利人權益更有保障。
在利之所在抑或是法定權責,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多指定國產署或其所屬分署多數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該署新聞稿截至二○二一年五月尚有一八八八件未結案件,因遺產管理案件各項作業繁瑣,且大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多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進入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無人應買,債務無法處理」等問題,辦理時程冗長。
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於二○一五年起訂定年度清理計畫,續於二○一八年訂定四年清理計畫,針對未結案件,逐案研析處理對策,以去化代管遺產案件。二○一八年至二○二一年五月間清理八八六案,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新臺幣三八億四四九九4萬餘元(包括土地九七四筆、房屋七三棟,現金七億○一一八萬餘元)。
由於面臨「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多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影響結案時間。像是一九八五年爆發的十信弊案核心人物蔡辰洲的遺產管理案,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四個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法院因此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此案因纏訟不休,該署從一九八八年接案至今逾三十年仍無法結案。
為提高結案數,檢討修正代管遺產相關法令,建立標準化作業準則,協調法院儘量選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為遺產管理人,減少新增代管遺產件數,強化案件內部管控機制及委任律師辦理訴訟案件,以減輕人力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