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陽弘
自二○一六年以來我國持續推進新南向政策,試圖促進台灣與東協、南亞與紐澳等國家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建構台灣在區域發展的新角色,因此有不少台商前往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印度等國投資,希望能享受較低的生產成本,再將產品輸入回到台灣或是銷往其他國家,以賺取更高的利潤。
課徵反傾銷稅恐影響台商在東南亞投資意願
然而,台商除了應留意東南亞各國當地的法令,還必須注意到關稅課徵的問題,尤其是產品輸入國的競爭廠商可能向政府申請課徵反傾銷稅的情形。二○二○年台灣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開啟的反傾銷調查,就是最好的例證,在印尼等國投資生產陶瓷面磚的台商,由於財政部認定涉及傾銷,面臨到可能有高額反傾銷稅的困境。
反傾銷調查危及國外台商的權益
所謂的反傾銷調查,簡單來說,是國內的生產者主張外國的生產者將大量的貨物以不合理的低價輸入到我國,損害到我國的產業,而因此向財政部申請課徵反傾銷稅,以保護我國的產業。這是WTO制度下允許各會員國採取保護國內產業的手段。台商可能很難想像為何以便宜的價格將產品輸入回台灣會碰到爭議,但這已然是在全球化與自由貿易下必須思考的課題。
此處,有無傾銷的認定,是以產品的出口價格有無低於出口商內銷時的「正常價格」為準。我國關稅法第六十八條將正常價格定義為「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如果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關務署「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由於認定基準不容易為台商理解,台商也不一定知道如何提出適當的資料捍衛自己的權利,國內廠商就可能利用反傾銷調查作為商業上競爭的手段。
舉例來說,在印尼投資的台商,將產品出口到台灣時,即使出口價格高於成本,但只要該出口價格低於其內銷時的出廠價格,就構成傾銷,也就是說在出口產品到台灣時不能賣得比印尼當地的銷售價格更便宜。另一方面,如果市場景氣不好,台商無奈地賠本做生意,或是採用掠奪式的定價搶攻市場,產品成本一二○元,在印尼當地產品賣一○○元,出口到台灣賣一一○元,看上去出口價格高於內銷時的出廠價格,似乎沒有問題,但是這仍會是WTO制度下的傾銷。理由是,賠本賣的情況無從反應價格的合理性,因此關務署可以使用產品成本加計合理的管銷費用與正常利潤後,推定出一個價格作為比較的基準。果如此,對於這個被推定出的價格,台商出口產品時很難事前做出估計,就可能會誤觸反傾銷的地雷。甚至,在出口到其他WTO會員國時,都會有相同的問題。
若影響新南向政策的推動 會有考量對策
依我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若調查認定有傾銷與我國產業的損害,是否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的審議小組「應以補貼或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所謂的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具體上應考量哪些因素,該辦法中並沒有說明,而且在一九九四年的反傾銷協定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可考慮的點相當的多。再者,一九九四年的反傾銷協定第九.一條指出:「本協定期待在所有會員領域內皆准許此種課徵」,換言之,其他WTO會員國對於反傾銷稅的課徵與否的意見,亦可說是反傾銷調查中考慮範圍之內的。因此,遵循新南向政策的台商,以及在台灣直接面對反傾銷稅衝擊的進口商,仍可以向政府主張反傾銷稅的課徵,可能不利於台灣新南向政策的推動亦即影響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從而不予課徵。
例如說,有關我國對陶瓷面磚的反傾銷調查,印尼駐台代表處表示感到「意外」,並在聲明中指出,如果台灣政府在加強對東南亞投資的同時,又對包含台灣廠商在內的東南亞業者課徵反傾銷稅,恐怕不利於台灣新南向政策的推動。財政部是否會明確地將反傾銷稅課徵對台灣新南向政策的影響一事納入考量,可能牽涉未來台商是否繼續遵循新南向政策,值得觀察。畢竟,這是台灣推動的長期政策,是台灣需要考量而其他WTO會員國不需要重視的因素。如果連台灣的反傾銷調查都不考量該因素,則日後台商在其他國家涉及反傾銷調查時,恐將面臨更不利的處境,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