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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 風險單位集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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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非凡

由於社會結構變遷,靠子女奉養,早已不是大多數人的老年生活經濟來源。然而,現有千萬勞工(包括筆者)如依政府現行勞工勞保老年年金和勞工月退休年金,按現今平均勞保月投保金額計算,辛勤工作滿三十年約可月領二﹒一萬元,雖說不算多,但也是半輩子工作得來的;然而每隔一段時間,便傳出勞保基金破產新聞,真不知這個影響台灣過半人口的社會保險制度,未來還保不保險。

世界上最早的保險 風險單位集合體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現代商業之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一六六六年倫敦大火,十八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十九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截至目前保險實務,更出現複合式以理財為主的投資型保單。

維基百科的記載,公元前二五○○年的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至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莫拉比時代,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財貨損失補償,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概因一六六六年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一二○○萬英鎊,二十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此後,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發展。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英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商業各型式的保險。

而現代普遍推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十九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勞工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主要包括醫療、失能、養老(退休金)及死亡等方面。成為普遍性國民強制納保的法定保險,按目前國內立法推行的健保及勞保均屬之。

保險公司是最有錢的負債人

舉凡公司總資產愈多,代表企業財力愈雄厚,而資產除了來自股東,還包括對外舉債。而壽險業是高財務槓桿的行業,大部分的資金,來自保戶所繳保費提存的各項準備金。換句話說,保險公司的資產,是由保戶繳的保費(性質是未來將理賠的負債),加上股東掏出來的錢。負債占資產比愈低,代表來自股東口袋的資金愈多,保險公司愈有能力應付經營風險。

根據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保險局的資料,以二○二○年人身(或稱為壽險公司)保險業資產總額三二﹒八兆元新台幣(NTD以下同),負債總額為三○﹒一二兆元,負債占資產比為九一﹒八五%,換句話說,總資產有高達九成以上來自非股東(其實大部分都是保戶交的保險),僅約八﹒一%屬於業主權益(也可以說是來自於股東自有資金)。這是壽險業的常態,但細看各壽險公司的負債占資產比,還是略有差異。而在財產保險業資產總額為四五○五億元,其總負債為二九八○億元,負債比為六六﹒一四%。

而以整體保險業總資產則高達三三﹒二五兆元,占總體金融機構總資產八八﹒五三兆元的三七%,相較同年度台灣名目GDP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astic Product)的一九﹒七七兆元,更是將近有一﹒七倍的數值,相較同年度中央政府歲入二﹒一兆元,是以稱保險業富可敵國一點也不為過。

保險的基本原理 ─ 大數法則及或然率

以現今人身保險中的傳統人壽保險為例,多數人所知的保險就是整合大家的力量,將要保人所付出的保險費集合成龐大的資金,交付給保險人也就是收保費的保險公司投資,賺取投資收益。當這其中有被保險人遭遇不幸,造成個人及家庭經濟上的危機時,就從聚集的保險準備金之中撥出約定的保險理賠金來幫助他們度過難關,解決財務上的問題,也就是把個人及家庭巨額損失的可能,轉變為確定的少量保費負擔。

依法律特許而設立的保險公司,其經營保險基礎主要是危險分散、大數法則、公平合理及收支平衡這四個原理。其中最為重要便是概率論的大數法則,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的基礎,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單位,大數法則才能顯示其作用。此法則的意義是: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在要保人累積相當數量,個別人為的異常便不會影響整體平均值,而保險人就可以比較精確的預測危險,合理的釐定保險費率,使在保險期限內收取的保險費得以和損失賠償及其它費用開支相平衡。

在去除人為的控制,保險理賠的事件均為發生不確定,或是何時發生不確定的風險。而這些危險之所以被稱為可保性危險,就在於它的無法預知;而意外之所以被稱為意外,就在於它總是發生在人們的意料之外。在保險中個別風險則按總體平均值作衡量,以壽險(死亡理賠)的保險來看,誠然每一個人都會死,只是有的人長壽、有的人早逝,但統計上每年在同一性別、同一年齡死亡人數的或然率大致是確定的。

在大數法則及事故發生或然率基礎下,終身壽險因為總有一天會理賠,所以必然保費較定期壽險貴許多,而定期壽險特別是短年期的壽險會便宜很多。而定期意外險相較定期壽險更為便宜,其原理便在於意外險僅理賠因外力介入的風險事故。保險公司乃是依據大數法則,依據預定死亡率來計算出各別族群保戶所應負擔的保費。

政府為防止保險人收取超額利潤或惡性競爭低收保險費,在費率結構中定有合理利潤(或稱為法定利潤),此部分在費率結構中為獨立項目,主要目的是使保險人能在預定合理利潤下,能維持正常營運。

保險業三大營運收益

在保險業經營有所謂的三大營運收益,其一稱之為死差益,指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產生的利益。這部分可由生命表可以得知每一年齡的死亡率,死亡率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稱為死亡保險費)的基礎、這種計算保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只要實際發生死亡率或理賠率低於原先設計保險單的預估值,保險業有存在可觀的利潤。

其次則為費差益,是指實際所用的營業費用比依預定營業費用率所計算之營業費用少時所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費差損。保險公司只要能節省支出,原先利潤的比例會更高。保險公司推銷新契約、收取保險費、維護契約等,都需要各種的薪資或管銷費用。保險公司為營運保險事業所需的經費,都預先編入於保險費內,這些營運費用占保費的比率就是預定營業費用率。

最後則是利差益,是指實際運用的收益比依預定利率等預計之運用收益多時所產生的利益。由於保險費的大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其預繳的保費預期收益率,稱為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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