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機密外流?善用法律保障營業秘密

商業機密外流?善用法律保障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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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來說,為了維持競爭力,如何避免自家的關鍵技術等機密資訊外洩,向來是重要的課題。

文:歐陽弘

這些機密的資訊,往往可能是企業在花費大量的時間與成本投入研發之後所獲得的技術成果。因此,為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我國透過《營業秘密法》保障企業的營業秘密。

企業內部的資訊,如果涉及到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的話,這些資訊只要是業界或一般人不知道的資訊、有經濟價值,而且企業本身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話,就會被當作《營業秘密法》當中的營業秘密加以保護。

「合理保密措施」是營業秘密法的關鍵

企業的營業秘密如果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障,其中一個相當關鍵的環節在於「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採行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會影響到企業能不能主張營業秘密的保護。畢竟,營業秘密的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如果營業秘密所有人不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讓第三人可以輕易取得,法律當然不會給予保護。由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往往是以企業本身的運作效率以及員工的權益為代價,我國法院對於保密措施的採取是有所要求的:首先,保密措施必須要合理;其次,這些手段必須要有效。

所謂的合理,指的是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盡合理的努力,使他人無法輕易地取得、使用或洩露該秘密資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判決參照)。在此概念下,企業具體的作法是將機密資訊交由特定人管理,或者限制相關人員取得這類資訊。若企業將重要資訊位於共享區,未設定授權帳號、密碼,亦未區分職級,未有相當分類分級之管制措施,相關部門之行政人員均可任意進入自由閱覽時,就欠缺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參照)。

資訊應進行分類分級並加以管制

詳言之,企業具體上得採取的做法,是對這些資訊按照業務需要進行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判決)。有關電腦資訊之保護,企業可以依授權等級設有授權帳號密碼、將資訊儲存於特定電腦、限制員工隨身碟使用、限制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等管制措施時,以滿足合理保密措施的要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

再者,營業秘密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是有效的,雖然不用達到滴水不漏之程度,但法院仍會根據營業秘密所有人自身的人力與財力,依照資訊或技術本身之性質,以社會或業界通常所可能或正當方法或技術,判斷是否可使相關專業領域或一般人不易接觸。此處,應注意的是,企業常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這就不一定是一個有效的手段。因為縱使企業有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是如果任何人或業界都可以輕易地或者透過正當方法取得這類資訊或技術的話,就不能說是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涉及加盟店營運方式、商品調理技術、購入價格及商品製法等經營資訊的保密協議,就只能說是一般保密條款,於涉及爭執時,法院仍須就其內容具體判斷是否有針對這些特定資訊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判決參照),而不是簽了一紙協議就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

需要維護自身營業秘密的企業,可以參考上述標準與相關的案例,盤點自身的營業秘密何在,以及現有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方能在強調營業秘密維護的年代獲得法律上的保障。

<sup>專欄作家</sup> <strong>歐陽弘 律師</strong>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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