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陽弘
對企業來說,在我國還未將企業賄賂入罪化的情況下,企業內部的管理階層與員工最容易因為收受廠商賄賂而成立的犯罪,當屬背信罪或證券交易法上的特別背信罪。對企業內部的管理階層與員工而言,收受廠商賄賂而被判決有罪的風險是存在的。
關於貪腐,除了公務員的貪瀆犯罪以外,針對企業的私人賄賂是否應該特別入罪來加以處罰,也備受討論。聯合國在二○○三年通過、二○○五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便宣示,將透過本公約來更加有效率且有力地預防及打擊貪腐。比如說,各國應針對企業賄賂與貪腐採取有效且適當的法律措施,來避免企業內部的貪腐行為破壞企業的誠信經營與社會責任。在二○一五年,我國也制定並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之納入成為我國的法律制度。
法規守則應視情況及物價調整
我國的金管會為了防止企業貪腐,曾在二○一○年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制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作為企業建立良好商業運作的參考架構。在該守則的第二條當中便指出,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或受雇人等人,在從事商業行為的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而所謂的不正當利益,根據第三條,指的是「任何」有價值的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
然而,這樣的規定,無疑會對於正常的商業往來行為造成莫大的障礙。因此,該守則第三條也補充道,如果屬於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就不是所謂的不正當利益,因此也就沒有賄賂的問題。但是,到底什麼是正常社交禮俗,顯然並不清楚——偏偏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要如何劃定,想必才是企業內部的董監事與員工所真正在意的事情。
法務部廉政署所制定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提供了一個可能的參考標準。在該規範第四條當中,所謂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一般來說不能超過五百元,不過如果是因為婚喪喜慶所受贈的財物,通常在市價三千元以內的情況下,是法律上可以接受的。
透過一個明確的金額去決定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雖然相當清楚,不過在當下物價水平持續高漲的時代,也會由於容許金額過低而對贈送者與收受者造成麻煩。因此,除了定期調高該金額以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外,對企業內部的董監事與員工來說,避免貪腐最保險的方式,毋寧是由企業內部主動建立一個針對收受不正當利益的處理程序,使員工有一個管道揭露收受利益之事實並回報公司相關單位處理,以免成立背信罪。
關於收受不正當利益的處理程序,公司可以根據提供財物之人是否與收受者有利害關係而制定不同的處理流程。所謂的利害關係,參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有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第七條,則可能包含: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如果收受者不具備上述的利害關係,則可以於收受後三日內陳報主管,並於必要時知會公司專責單位;如果有利害關係,則應拒絕或退還,無法退還時並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由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總之,企業應及早建立誠信經營守則,以維護自身利益及員工權益,並且企業董監事與員工在面臨贈禮時,應及早回報公司,以避免遭受背信罪的處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