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言慎行 小心成為性騷擾當事人

跟騷法六月上路 別讓對方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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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言慎行 小心成為性騷擾當事人

性騷擾乃是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以現今國內法律規範可說是相當嚴格。簡言之,只要當事人主觀認為有性感受方面的不舒服,均可提出申訴,其間無論事實如何,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學校、公司或機構應以不公開方式立案調查處份,並通報主管機關認定做出必要裁罰。

文:江非凡

數天前,新北市某分局來函,指陳公司某員工遭外部人員申訴涉及性騷擾。一時之間,人事主管及法務主管均露出無奈的苦笑。總經理逕直發問:「這員工在外面與人發生男女關係,干我公司什麼事?」,法務主管則發言表示,國內法律針對雇主責任規範相當多元化,除一般人所熟知的法定勞健保之外,員工如涉執行職務違法事項,公司要負責已是無可厚非。
然而在《性騷擾防治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下,雇主不單單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不公開方式調查訪談當事人,更要限時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回報列管之地方社會局。而受僱者或求職者如因性騷擾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今年六月起《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實行,除了進一步保護受害人,對於涉案的當事人以及所屬機關、企業均有其衍生之風險。

性騷擾認定極其寬鬆 雇主負連帶責任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國內特別制定《性騷擾防治法》於二○○五年二月五日公布,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
實務法院判決來看,依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6645號判決意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所規定之罪,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者;又該條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整體來看,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刑事判決意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又臀部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
勞工於職場遭遇性騷擾,雇主若沒有遵守性騷擾防治義務,勞工可依法請求雇主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賠償,可以請求的賠償除了財產上的損害,也包含精神損害慰撫金在內。由於法律規定雇主負擔「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有盡到性騷擾防治的義務,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然而,即使雇主可以證明沒有過失,勞工無法直接依法向雇主求償,勞工仍可向法院聲請斟酌雇主與勞工之經濟狀況,由法院命令雇主做全部或一部份之損害賠償。

性騷擾有兩種 敵意環境型及交換型

按性騷擾防治法一般定義:性騷擾之態樣包括,一、敵意環境的性騷擾,如以嘲弄羞辱或貶抑他人之生理性別,開黃腔、展示色情圖片、文章等。或以挑逗或不當碰觸他人的身體,偷窺、偷拍他人隱私、或偷竊內衣、探尋他人性隱私等;二、交換式的性騷擾,如以利誘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作為遷調職務或加分、及格的條件等。甚而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或諸如以電子郵件騷擾、簡訊或Line騷擾、跟監、分手報復等。簡而言之,只要當事人性感受不舒服,性騷擾事件便初步成立。
另以校園適用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指符合下列情形,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再以職場專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是以,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亦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出。

性騷擾舉證責任在加害人 雇主或學校應強制調查

綜觀性騷擾相關法規包括: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三、性騷擾防治法,未來還有四、跟蹤騷擾防制法。如果前案之公司企業組織,背景為公司員工在工作地點以外,乃非職場及非校園涉及性騷擾情事。是故,應僅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範辦理,但公司仍需要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但調查機關並無強制行為人配合調查之法規依據,惟依照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在調查原則,依照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同準則第16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同準則第17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同準則第18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要旨。同準則第19條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述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同準則第21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同準則第7條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雇主為處理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女性要過半)。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性騷擾相關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及行政法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公布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二○二二年六月起施行。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盯梢、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但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本法規定,跟騷行為屬告訴乃論。單純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跟騷者如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更得預防性羈押。
由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處罰及賠償法規包括,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防暴三法: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三、性騷擾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訂定準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
而性騷擾事件相關法律責任,在刑事責任包括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性騷擾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而民事責任則包括:人格權侵害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身體人格侵權損害賠償、性騷擾法對他人性騷擾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諸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處以六千元以下罰鍰、性騷擾法第20條罰一至十萬元以下罰鍰等等。

防止雇主成為性騷擾當事人 營造性權益公開公平為原則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機關所提供之必要協助諸如,保密原則可辨識當事人的原始資料須保密、封存,對外製作之文書以代號為之。保障受教權與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積極避免事件影響當事人之受教與工作權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其次,提供轉介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視當事人需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協助。提供輔導、法律、課業、經濟等各項必要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如果面對一些難以判斷的場合時,衛生福利部則提出以下列幾項做為自我測試的條件。一、其他人對自己的配偶做這樣的舉動,自己的感受如何?如果會覺得不愉快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二、小孩看見這樣的動作會如何?如果會覺得不好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三、若這件事被公司內部報導其結果會如何?如果會覺得難堪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行為。四、如果還是無法判斷,請先詢問對方的意見。五、當不確定對方的感受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而機關公司學校應建立性別友善空間,包括性別歧視的禁止、性騷擾的防治、促進性別平等措施、安全空間之建置。雖然國內相關法律規範相當多,但唯有人人落實法律於實際生活中,才能保障人性尊嚴及身體自主權、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權、受教權。在大多數國人重視此課題下,共同營造友善安全的工作、生活、教育、環境,才能成為民主法治的祥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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