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建維
眾所矚目的立委收賄案,6號上午台北地院正式一審宣判,其中以前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依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遭重判10年,國民黨及廖國棟、陳超明則判8年6月、7年8月,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期約賄賂罪判7年4月,其學生吳世昌則判6年6月。
乍看之下,這樣的判決似乎大快人心亦「符合社會期待」,但細究偵辦、辯論過程及宣判結果,卻很難讓人無法不從政治審判、檢法趁勢藍綠黃通殺的角度來去聯想。
首先在偵辦過程中,一直以來台灣檢方辦案被人詬病的監聽問題,仍是此次案件爭議事項,監聽程序是否合法?檢方是否予以公示、釐清證據取得之合法性?在審理過程當中,檢方是否僅擷取對控方有利之監聽譯文?針對當事人提示要求法官調取完整通訊監察資料又是否有詳盡調閱?均是此案值得商榷之處。
另一方面,四位遭重判之立委是否完成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所約定之「行賄事項」亦屬爭議。而李恆隆為求減刑轉成汙點證人並坦承行賄,此舉更讓檢方能將案件走向導成「因為李恆隆表示其行賄,所以立委們都收賄」即便有如蘇震清借貸情事、廖國棟、陳超明申報為政治獻金,徐永明沒實質收款,都遭檢、法一致認定為收賄或期約收賄。此例一開,未來民意代表有關政治獻金、遊說、法案排查、選民服務…等。恐都會是法務機關自由心證,而非有準確規範可依循。
而此次案件,不管是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及徐永明,前三位均是地方紮根許久的地方型立委,而徐永明則是時代力量重要精神領袖,均屬樣板民代,蘇震清雖已退黨,但該案恐將葬送四人政治路途,影響不可謂不大!
長期以來法務機關與民代之間對於選民服務、政治獻金、對價關係之界定難以明確,而偵破行賄、收賄有可獲得極高績效與社會關注,恐更讓法律認定失衡,令人難以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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