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非凡
年輕人是國家的未來,這句話想必沒有人會反對。伴隨著民法修法以及修憲公投的啟動,未來除了還不能參選總統,我們應可以公開宣示十八歲成年囉!
為了賦與滿十八歲的年輕人公民權,經立法院朝野共識三讀通過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明定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全案公告半年後,定於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與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此修憲案將交由公民複決,這也是中華民國歷史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
法律之前平等 規範責任有刑法、民事及行政法
按現今民主政治時代,獲得足量的投票權便等於當選公職人員取得執政的權利,是故各個政黨均不會反對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甚至在吸納年輕人選票的方法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
為了讓自家政黨對接納年輕世代的政治參與更具「親近性」,其參選人之選舉制度設計及資格的條件認定更具彈性,強化對年輕世代吸納,進而促進該政黨與年輕世代建立合作夥伴關係,降低入黨參選之門檻年限資格,此次代表政黨參選人提名初選,更出現加權計分達百分百。
國內近年來行政及立法部門均積極修法以迎合這些新新人類,除了跟上國際潮流,更企盼年輕人擁有更大更多自主及自決權。日前,行政院院會更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十八歲,是故明年起十八歲以上未滿廿歲有意同婚者,將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然而,在民意如流水,別說是這些二千年後出生不到廿歲的族群,自主性高相對投票率不高,社會化相當有限,其修憲象徵意義遠大於其投票結果。
著眼於法律創設時便已萌芽的平等原則,特別是私法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對性,包括《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的一份世界性人權保障文件,其中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因應現實差距 另立法落實人人平等之理想
而國內也立法施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聯合國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通過的一份國際性公約,其中第26條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各國憲法亦有相關的法律之前平等之規範,諸如《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說是具體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惟本條所追求的平等並非形式的平等,而是「實質的平等」,亦即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以民主國家法律體系來看,國家由人民選舉出立法委員,透過修法制定刑法、民法及行政法規以保護人民的權利不用違法侵害,法律更賦予國家行政機關公權力介入裁罰及強制力,以期達到人與人之間交往互動的平等。由於現實實際上,人出生便有性別、資力、血緣以及身體構造的差異,是故應由立法拉近這類天生的差距,諸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要求由國家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則是希望給予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與律師酬金的民眾專業法律上的協助,落實人人平等之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