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判決民意基礎,職業法官尊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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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篇國民法官討論,當終局評議結束後,應即時宣示判決,宣示後三十日內,應交付判決書,內容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的理由。而後面上訴二審及再審,準備程序之後的證據調查聲請受到限制,在上訴之後,除非特殊情形,否則也不能再聲請證據調查。而二審之後的上訴審並沒有國民法官,回復由職業法官審理,新法則要求上訴審應尊重國民法官的審判結果。


司法院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觀諸日本裁判員制度さいばんいんせいど,乃是隨機挑選出一定數目的日本國民,他們被選出和法官一同審理案件,目前日本採行的制度是總共有六名裁判員及三名法官共組合議庭,然後根據事實認定、法條的適用,來做審判。判決評議結果是需要裁判員和法官雙方「各自」過半贊同,融入民眾對司法的想法,以期司法更透明化。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設立目的,就是「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如果審理中依循職業法官專業意見,國民法官便形同為職業法官背書的橡皮圖章,此參審制著重於國民法官依事實獨立判斷,職業法官更應尊重國民法官的自由判斷心證。


整體來看,國民法官法設計僅在一審有國民法官的角色,在後續審理則要求職業法官要尊重國民法官參審的決議。上訴審的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而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不得予以撤銷。

放寬精英制度才是真普法,而非推卸責任給民意
長期以來,司法的貞操(信任)爭議,常伴隨一些違反被害人情感的個案判決出爐,恐龍法官的罵名常讓外界對司法的公正性存疑。司法院每年的下半年進行「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今年甫完成問卷報告顯示,約六成民眾認同「大部分的法官都能盡力對罪犯作適當的判刑」(60.6%)及「大部分的法官都能依法判決」(58.3%);惟認同「大部分的法官都能獨立審判」之比率僅35.5%。詢問民眾對「治亂世用重典」之支持程度,支持的民眾占86%,對此依民意基礎的判決,結合國民法官,似已成為此波司法改革的重點。

其問卷提及民眾對「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要遵守法律」之支持程度,支持的民眾占92%(非常支持47.8%、還算支持44.2%),然而當自己成為當事人時,法律是否公正,往往要看其勝訴與否。在曾到法院洽公民眾針對「案件審理」方面,滿意比率由高至低依序為:「法官開庭是否準時」85.5%、「法官給您陳述或答辯的時間」68.6%、「法官問案的態度」68.4%、「法官審理案件的進度」61.6%與「法官審判的公信力」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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