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定亞
台北市新建的明倫社會住宅,和木柵社會住宅房租竟高達四萬元,令一般民眾負擔不起的高租金,引起廣大討論,真正有需求的民眾可能一整個家庭月收入根本不及四萬,這樣的租金難道要不吃不喝?還是生活只能靠申請補助款扣下來?政府大量興建社會住宅真的符合居住正義嗎? 訂定出這樣的租金,難道是為了擺脫窮人集體住宅所訂出的天花板標準?
為除去社會住宅等於窮人住的標籤,高房價的台北市,台北市政府應該大幅放寬社宅的申請標準,讓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户包含青年家庭能夠有機會申請入住,但是四萬元的高額租金反倒更標籤化,雖然社會局有設定的分級制度來補貼,不過政府以人口數、年收入…等浮動的方式作補貼,政府有錢多補一點,沒錢補少一點,讓真的有需求的人無所適從,申請社宅的人多是收入較低的民眾,租期當中萬一失業了,這樣的房租負擔得起嗎?
當執政者大喊做事務實,要求財政紀律,不要債留子孫,但面對民眾對高額租金的社宅提出質疑,政府就會提出慣用民眾不解的自償率,這個自償率乃公共工程衡量興建的指標之一,自償率100%表示興建預算比例保證百分之一百賺回來。
台北市不只明倫社宅,還有木柵、大橋頭與金龍社宅,這幾案的社宅自償率都不低於100%或100%以上,不營利的政府反而倒賺回來,台北市社宅的租金 ,將建設的經費還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相關稅賦,全部轉嫁給本來經濟能力就不佳的承租者,這難道是提倡所謂居住正義的台北市政府應有的作為嗎?
政府為何要蓋社會住宅,目的是照顧弱勢族群,讓社會上的弱勢族群能夠以較低的租金能租到政府所興建有品質、有水準、有保障的居住環境,但以目前高價的租金,政府當穩賺的包租公,這樣的做法,這樣跟一般營利的建商到底有何不同?
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在公共建設上,不是將本求利或是跟人民做生意,在高房價的時代,買不起房子的人比比皆是,筆者認為政府大量興建社會住宅是正確的,應該要訂定更合理的租賃金額,這樣也能抑制居高不下的房價,放寬申請資格,讓弱勢族群能優先申請,最後落實人人都租得起的社會住宅,這樣才符合所謂的「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