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制度之重大變革及女系子孫財產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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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系子孫可申請列為祭祀公業之派下員

文/黃致中

祭祀公業為我國長久以來民間習俗下的慣行,多為同姓、同源的子孫為了祭祀先祖,共同集資購買土地或興建地上之建築物而成為「公業」,以進行祭祀活動,各房子孫則為祭祀公業下的「派下員」概念。依照過去之習慣,祭祀公業只有男系子孫才能列為派下員,女系子孫則被排除在外。

不過在二○○八年七月一日初試啼聲,《祭祀公業條例》正式施行,對於女性得否成為成為派下員一事,規定在第4條。該條區分祭祀公業內部有規約及無規約兩種情況。有訂定規約者,依規約之約定辦理;無規約者,原則上均由男性子孫成為派下員,女性只有在未出嫁、與招贅夫生有男子,以及收養養子冠母姓者,才能成為派下員。二○一五年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28號解釋,依據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觀點,宣告上開規定合憲。

二度叩關  憲法針對判決解析

女性得否成為派下員,是傳統習慣與性別平等兩種價值的衝突或取捨。而國家既然將原先屬於民間習慣之祭祀公業加以入法,自然必須對這兩種價值進行取捨、衡量。

憲法法院於二○二三年間再次對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進行審查,作成二○二三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判決認為,該條以性別來區別後代子孫能否成為派下員,屬於差別對待,明顯立法違反憲法的平等權保障,因此違憲。

未來家族中的女性子孫成為派下員的平等權,應如何實現?大法官在判決主文特別諭知:「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日後女系子孫如何成為派下員

為了因應上開憲法法院判決,並給予女系子孫成為派下員之機會,內政部訂定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日以後女子派下權申報變動及補列之處理原則》。此後,祭祀公業在無規約的情況下,女性子孫未被列為派下員者,得於提出直系血親卑親屬證明,向所屬祭祀公業申請列入派下員,並由祭祀公業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補列」,公告、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後,即屬完成申請程序。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要求締約各國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我國祭祀公業之習俗與慣例上對於婦女有區別待遇,但祭祀公業是宗族內凝聚資產的結合,應是不分性別都能共享的家業。在憲法法庭判決後,未來女系子孫應可藉由上述方式,保障自己的財產權及身分權。

本文作者黃致中  伯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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