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邦浩
為解決浮濫檢舉問題,陳歐珀與多位立委共同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提出修正草案,交通部次長陳彥伯回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對「如何在減輕員警行政負擔前提,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及民眾協作精神,改善交通檢舉制度」為核心的討論暫告段落,目前正就提出條文進行最後確認,預計四月底前會提出相關草案。
陳歐珀指出,民國85年12月31日增訂條文目的是為「彌補警力不足」及「維持交通秩序」,但現況已與立法當時落差甚大,近年隨智慧型手機及行車紀錄器的普及使得檢舉案件倍增,為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反而需要投入更多的警力。
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2016年至2020年間,由警察機關舉發的交通違規案件數,自1000萬件增至1400萬件,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數,則自153萬件逐年遞增至598萬件,成長近4倍;光是2020年上半年共有273萬件檢舉案件,但其中真正開罰僅有180萬件,顯示不少民眾在未瞭解法規前就肆意檢舉。
前交通大隊隊長李振光指出,惡意檢舉案件越來越多,當中不乏報復性檢舉,不少檢舉人針對同一輛車重複檢舉,失去維護交通秩序原意,據統計,所有的檢舉案件中僅70%有違規事實,30%經警方查證後為無效檢舉不予以開罰,但卻被檢舉民眾反控告警員瀆職、吃案、怠惰等。
事實上,為保持執法彈性,許多小違規適用「微罪不舉」原則,可由警方以勸導代替舉發,但如今面對民眾檢舉警方不敢不罰,反喪失原有行政裁量空間,浮濫的檢舉令警員疲於奔命。多數被檢舉人遇到有爭議的罰單,即便設有申訴管道,但冗長費時的作業流程,讓多數人選擇花錢了事,制度未保障相關人完整陳述的權益,過程缺乏程序正義。
修不修法引發正反兩方網路論戰,檢舉制度原意減少違規,無形中反映許多現行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設置不合理等根本問題,仍有待交通部規劃務實的配套措施。多位立委持主張此次修法不限縮檢舉,盼檢舉制度臻至完善,杜絕「檢舉達人」成為「檢舉魔人」,扭曲維護交通秩序原意,造成警力浪費徒增社會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