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中低收入者的居住危機?

高齡中低收入者的居住危機?政府可以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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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非凡

以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明明白白寫了:本條例施行前之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為與不為才是重點」,並非無法可管。

按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就高雄城中城火災後的建築管理、消防檢查等公共安全精進作為進行檢討。蘇貞昌並說,要求內政部與地方政府也要協助居住在雜亂危險大樓的住戶搬遷,無論是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用政府資源來優先協助這些住戶,讓弱勢民眾有基本的安全與居住尊嚴。

放眼明二○二二年基本工資調整至二萬五二五○元及時薪一六八元,以國內職場實務以及學者研究共同的結論,就是基本工資的調整對經濟的發展並沒有什麼樣負面的影響,對工資的實質成長也是影響有限。然而以就業的效益上來講,可能對於邊際勞動者的就業機會是有壓縮的不利影響。其中,除了目前大量的外勞或按法定基本工資給付的工讀生、中高齡的清潔及保全人力將有明顯影響。畢竟,僱主除了配合法定同步調漲薪資,已有相當比例計畫減少僱用人數。

在此之時,主管機關應思考藉由成立這些管理委員會,進而利用這些專業的物業及保全公司,才能對應負責整棟大樓的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修繕等任務,給予適當的普遍性合法補貼,以利管理委員會負起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而合法設立僅是管理的第一步,更可仿傚公司治理,使管委會及執行團隊有法定義務更有權限(給錢使有權更有責)。否則各目前事業主管機關作更多檢查,只是證明該大樓不合格違反法規,如逕以強制人民搬遷,這絕對不是居住正義,更非國民之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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