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參與民主政治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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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非凡

因應台灣社會期待的民主深化,以及強化國家治理所需,推動憲政改革工程。台灣憲政體制改革涉及層面深廣,在現行制度下需凝聚朝野及社會的高度共識。因此執政黨本次聚焦針對社會較具有共識之部分優先處理,並期待能獲朝野及社會各界支持,讓憲政體制改革再往前跨出一步,讓國家體制更符合人民期待及未來需要。

以此憲法之複決案乃立法院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則停止適用。」簡言之,只要年滿十八歲,便可以擁有參政的權利,或許不久的將來,我國便有不到二十歲的國會立委或縣市議員。

擁有權利也負擔義務 希冀成為負責任的公民

權利能力是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亦即自然人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其中民法第6條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乃天賦人權的觀念落實。

由於《民法》業已通過修法,將成年年齡從廿歲下修至十八歲,預計二○二三年正式實施。自十八歲成年,除了依法有完全的權利,同時也有成人該有的責任和義務,和現行成年人一樣的法律行為責任。

對父母來說,成年的意義在於孩子滿十八歲那天起,像是繳學費或是提供吃住等基本照顧,就不再是父母的義務。過往台灣太陽花運動、香港反送中運動,一再讓世界看到青年豐沛的社會參與能量。使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成就為公民資格,學習與社會溝通,希冀為社會有貢獻、成熟且負責任的公民。

相較於現行法定成年年齡,未來自主決定結婚的法定年齡將會下修,以我國現行規定而言,男、女結婚的年齡限制為十八歲及十六歲,惟未成年仍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來只要十八歲,當事人便可以真正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

投票以理性溝通為要 盼宣揚民主的真諦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由於其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應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若以二○二○總統大選的選舉人數計算,意即約須九六五萬人投下同意票,這項修憲案才會正式通過生效。相較同期總統蔡英文奪下八一七萬餘票,得票率約五十七•一三%,雖創總統選舉史上最高紀錄,但公投能否順利過關,恐怕仍是未定之數。惟此一議案難得為兩大主要及其他政黨同步同意,或可利用此一修憲機會,透過理性溝通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也和全民共享民主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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